一、計畫緣起
在今日人權高漲的時代趨勢中,犯罪被害人因在冗長、繁複的偵查、審判程序中,無法避免受到一定程度的傷害,其本身因遭逢犯罪事件的發生,導致身體、精神、財產及家庭的嚴重損害,被害人或其遺屬必需經過一連串的心理或生活的適應調整期,才能重新回復到原來的社會生活軌道。
歐美從1970年代開始,有部分犯罪學家倡導『修復式正義』又稱為復歸式正義、關係式正義、修復式司法或和平建構犯罪學──本派學者認為,刑罰(或司法)的最重要目的,是建立一個和諧與公正的社會。因此,一位犯罪人犯罪後,如果,採取由國家以刑罰制裁之手段,而並不設法賠償或撫平被害人之創傷,則被害人仍然是怨恨難消的。而一個充滿怨恨與衝突的社會,雖然犯罪人已遭受刑罰的懲罰或教育,但對消彌犯罪是無效的。唯有採取18世紀以前,以調解、賠償、修復的方式,對被害人賠償與撫平傷口,才能建立和諧的社會。所以,修復式正義(修復式司法)是以社會的觀點,處理犯罪問題,而不是以法律觀點來處理犯罪的問題。
雖然目前許多國家均在刑事司法過程的前、後或其中進行被害人與加害人修復的實務,也有一定的成效,但此過程實為一相當複雜的設計,需要尋找適當的加害人與被害人、仲裁者以及場所。我國在部分刑事程序或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令中已有修復式正義的精神,但在實務上的討論仍屬稀少,故希望透過本座談會促進與會人員共同討論修復式正義對被害人保護工作的意義以及實務工作運用之可能性,期更有效地協助被害人回歸正常生活。
二、目的
針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的現況與展望,透過心得交換、經驗分享,凝聚相關當事人、實務工作者以及官方單位、學術研究機構的共識,俾修改工作方向,以提供被害人或其家屬更適當以及更符合需要的協助。在司法過程中協助被害人減少爭議、糾紛、衝突,使後續之司法審判能夠圓滿順利,也使被害人能重拾對社會正義的信任感。
三、指導單位
法務部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四、主辦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
國立台北大學
五、協辦單位
財團法人白曉燕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江許笋文教基金會、臺灣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台北市觀護志工協進會、國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
六、研討日期
七、會議地點
台北大學台北校區國際會議廳(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67號資訊大樓3樓)
八、參加人員
犯罪被害人保護個案、司法及法務人員、法律、警政等實務工作人員、醫療衛生工作人員、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各大專院校犯罪學、法律系、社工系等相關系所學生。(約2百人)
九、會議議程
『修復式正義與被害人復原過程』座談會
會議議程
時間 |
內容 |
主持人/主講人 |
01:30-02:00 |
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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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02:10 |
致詞 |
各單位長官 |
02:10-03:00 |
專題一~刑事司法中的程序正義對被害復原的影響 |
黃蘭媖 (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
03:00-03:20 |
休息~茶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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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04:10 |
修復式正義之概念 修復式正義於社工實務之應用 |
陳祖輝 國立台北大學 社會工作學系兼任講師、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所博士候選人) |
04:10-05:00 |
綜合座談~法律Q & A(多向交流) |
國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所長 犯保台北分會賴主委正信 陳淑貞律師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
05:00- |
賦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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